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PPO手機(含保護套及SIM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起訴書附表編號4傳
送內容欄第2行關於「不知道傳到哪一張照片」之記載應更
正為「不知道傳到哪張照片」、第8行關於「它就中斷傳出
輸了」之記載應更正為「它就中斷傳輸了」,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OPPO手機(含保護套及SIM卡)1支為被告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3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6月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此次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
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
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
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
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
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338號判決亦同此旨),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
,並無上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自無依上開解釋裁定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75號
被告陳明勝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勝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馬交簡字第1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5年6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明勝與郭○○(年籍詳卷)為
前男女朋友,雙方交往期間,郭○○曾傳送自己裸照、自慰
影片予陳明勝,並同意陳明勝拍攝雙方性愛影片,詎陳明勝
於分手後,竟基於恐嚇 危安 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郭○○,致
使郭○○心生畏懼,嗣經郭○○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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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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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陳明勝於警詢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
││偵查中之供述│之通訊軟體,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
│││內容予郭○○;然矢口否認有何上│
│││開犯行,辯稱:告訴人郭○○僅擷│
│││取對她有利的部分,對話內容不完│
│││整,伊沒有想過要傷害告訴人云云│
│││。│
├──┼─────────┼───────────────┤
│2│證人即告訴人郭○○│全部犯罪事實。│
││於警詢及偵查經具結││
││之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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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及告訴人之通訊│證明被告持有告訴人之裸照及性愛│
││軟體Facebook、│、自慰影片,且於附表所示時間,│
││Line對話紀錄截圖│以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傳送附表│
││、扣案之被告所有行│所示之訊息內容予郭○○,致使郭│
││動電話(廠牌:OPPO│○○心生畏懼之事實。│
││)及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7年││
││10月9日勘驗筆錄││
││各1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本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請論以累犯,
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又扣案之OPPO手機為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0日
檢察官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貝珊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通訊軟體│傳送時間│傳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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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acebook│107年6月│……愛妳多深就有恨妳多深│
│││7日19時│!我們來看,當妳姊,妳的│
│││48分起│他收到我的照片會如何?封│
││││鎖我沒用!因為我早有帳號│
││││了!│
├──┼─────┼──────┼────────────┤
│2│Facebook│107年6月│接下來還有他們(傳送藍○│
│││7日20時6│○與張○○之照片)│
│││分起││
├──┼─────┼──────┼────────────┤
│3│Facebook│107年6月│我想他們收到照片應該會很│
│││7日20時│珍惜吧!│
│││26分起││
├──┼─────┼──────┼────────────┤
│4│Facebook│107年6月│別再跟我要了!我已經傳到│
│││11日15時│不知道傳到哪一張照片或影│
│││56分起│片了!我直接給你們我的雲│
││││端帳號跟密碼!你們要看還│
││││是要下載都沒關係!但是別│
││││刪除我的檔案!用fun傳│
││││很慢!如果有訊息或電話進│
││││來它就中斷傳出輸了!所以│
││││你們自己進我雲端吧!這個│
││││帳號跟密碼會在一個小時後│
││││無效!所以只有一個小時開│
││││放!一個小時後我會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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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acebook│107年6月│他應該沒看過吧!我都傳給│
│││11日後某日│他│
│││10時53分││
│││起││
├──┼─────┼──────┼────────────┤
│6│Facebook│107年6月│如果賴的不夠我傳給哥哥妳│
│││11日後某日│的證據會多一點我就想讓他│
│││11時8分起│看看我怎麼死的!│
├──┼─────┼──────┼────────────┤
│7│Line│107年6月│(將郭○○裸照傳送予張○│
│││7日前某日│○、藍○○之截圖畫面,再│
│││17時起│傳送給郭○○)關我屁事妳│
││││的態度造就我的決定!│
├──┼─────┼──────┼────────────┤
│8│Line│107年6月│現在是他們接下來就是妳姊│
│││7日前某日│妳的家人然後是妳所謂的朋│
│││21時34分│友跟同學│
│││起││
├──┼─────┼──────┼────────────┤
│9│Line│107年6月│遊戲開始……我要開始這個│
│││7日前某日8│遊戲……遊戲暫告段落!傳│
│││時40分起│到手痠懶的傳了……騙就只│
││││會騙復仇模式啟動……│
├──┼─────┼──────┼────────────┤
│10│Line│107年6月│我有給妳解釋的機會了!是│
│││7日前某日5│妳自己不把握的在妳心中我│
│││時4分起│就是爛!我就爛個徹底這一│
││││次不是只有兩敗俱傷!我要│
││││為我所種的因去結果我已經│
││││跟妳前夫說明白了……等我│
││││把所有視頻跟日期整理好不│
││││解釋沒關係!我拿命跟妳拚│
││││然後看妳的他能幫妳多少?│
├──┼─────┼──────┼────────────┤
│11│Line│107年6月│(傳送郭○○裸體照片)往│
│││7日15時│事只成回憶我想他收到照片│
│││13分起│也不會驚訝吧!反正他該看│
││││的都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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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Line│107年6月│如果我要做分享的不會是照│
│││7日後某日8│片(傳送郭○○裸體照片及│
│││時32分起│性愛影片)真的希望可以就│
││││這樣一直走下去!一次解決│
││││!接下來不用照片了反正妳│
││││說的!朋友同學都可以這樣│
││││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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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Line│107年6月│這一場我還沒輸!是妳讓我│
│││10日12時│徹底失望!看誰會崩潰!我│
│││20分起│想看一下妳的朋友妳的同學│
││││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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