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7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承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承治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民國109年10月3日」應補充更正為「民國109年10月3日0時50分許」、倒數第3行所載「遊戲點數卡移轉予陳承治收受」應更正為「遊戲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拍照傳予陳承治收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所載「警詢及偵查中」應更正為「警詢時」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陳承治詐得之點數僅用於線上遊戲儲值,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玩家通過花費購買虛擬點數獲得點數序號及密碼,再憑點數序號及密碼取得虛擬儲值點數之電磁紀錄,因此,上開點數之電磁紀錄屬虛擬,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然既可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在網路遊戲上具有一定之價值,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貪圖私利,以假買賣之方式詐取獲得遊戲點數之利益,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 葛川月 所受損害,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工(見偵卷第5頁)、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詐得之Mycard遊戲點數5組,獲得免除支付款項之利益新臺幣2,3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341號被告陳承治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承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無支付商品貨款之意,竟於民國109年10月3日向葛川月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300元收購葛川月所有5張Mycard遊戲點數卡(市價2500元),致葛川月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以2300之價格出Mycard遊戲點數卡予陳承治,後葛川月依約將5張Mycard遊戲點數卡移轉予陳承治收受後,詎陳承治竟未依約將款項支付予葛川月,經葛川月多次聯絡陳承治,陳承治亦拒不聯繫,葛川月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葛川月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葛川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對話及通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Mycard遊戲點數卡使用記錄明細在卷可憑,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檢察官褚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