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被告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50萬元,經核為新臺幣199,875,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9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美元折合新臺幣30.7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1,0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0,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