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財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理人 徐家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所示編號1、2、3之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同年3月25日、同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劉自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99年11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2│劉自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99年12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3│劉自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100年1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