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8.22│99.02.06│98.08.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550號│偵字第479號│字第886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易字第247││││49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25│99.06.30│99.06.30│├───┼────┼────────┼────────┼────────┤││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264│99年度易字第247││││4965號│號│號││判決├────┼────────┼────────┼────────┤││判決│99.03.18│99.08.02│99.08.02│││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768號│字第2078號│字第2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