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6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忠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為法律所明定禁止,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一再宣導,為時甚久,應知悉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危險性,仍不知警惕,竟仍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而違犯本案酒駕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淡薄,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低。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陳明所犯細節,犯後態度尚可,堪認有所悔意。暨考量被告酒後騎乘機車所生危險性相較於駕駛汽車為低,且本案幸未肇致事故,其行為尚未造成交通安全之重大實害;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見警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318號被告林忠輝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忠輝於民國112年8月11日1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某超市飲用2瓶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時27分許之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時27分許,行經雲林縣○○鄉○○路0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凌晨2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忠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檢察官顏鸝靚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孫南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