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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