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劉純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秋正雄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提出本件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並以買賣價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