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邱淑貞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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