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684號
上訴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信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八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