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

上訴人A01

被上訴人B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7,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83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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