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
上訴人A01
被上訴人B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7,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83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