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秀榮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4+1)×10×34元=5,1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及配偶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瓦斯費、水費、電費、交通費、健保費、家用電話費、個人手機費之依據分別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已支付個人手機費用,有何需負擔家用電話之必要?
四、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並說明該款項之流向及用途,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子女林○○、林○○云云,請說明其等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依據為何?有無其他人共負扶養義務?負擔金額?另請陳報聲請人之子女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來源?請依序說明並檢附實際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併提出林○○、林○○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3,000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扶養義務人數?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檢附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實際支出證明;另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八、聲請人應提出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另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又因無力負擔而導致毀諾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斯時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一、又依聲請人所述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已顯逾每月收入所得,則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部分?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