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原告 陳纘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纘宗 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