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告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 律師

黃韻宇 律師

彭國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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