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7號被告 陳高文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 律師
翁松谷 律師具保人 王貞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貞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高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王貞雅繳納完畢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高雄地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件附卷可稽(參偵二卷第29至32頁)。然本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令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於108年9月30日及同年11月4日之準備程序到庭,本院囑警拘提後,亦未到案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上開2次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9日南檢 錦孝 108助605字第1089067756號函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報告書、查訪表、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31日澎檢謀廉108助66字第1089003260號函附報告書等在卷可證;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