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債權人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湘 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
㈢確認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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