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珮玲 視同上訴人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珮玲被上訴人即原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中補字第1368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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