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8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淑晶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793號、105年度訴字第119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58、8315、8862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6444、20801號、105年度偵字第217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淑晶(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聲請人僅稱要勘驗光碟,未指明勘驗何光碟),且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而請求調取,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筱珮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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