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贊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起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贊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