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忠
李天富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有泉羅勝安 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陸萬貳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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