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2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分別淨重零點零壹壹公克、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25、1331、15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第二級毒品,收食器係供施用毒品之用,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8月1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25、1331、15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分別淨重0.011、0.074公克)乙情,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9月8日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憑。上開扣押之毒品2包既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就上開毒品2包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吸食器1組部分,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足證明上開吸食器其性質上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且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鑑驗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該等扣案物品是否摻含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是未合於得就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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