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6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4-ND-0000000-0││1│1000││││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4-NX-0000000││1│570││││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