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順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原告(
下稱抗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6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659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嗣本院
於109年4月17日以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
訟。惟抗告人於起訴時即依法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規費收據
附卷可稽,故本件抗告人以其已繳足裁判費為由,就本院於
109年4月17日以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訟
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