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博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24、2452、3155、330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博瑋於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博瑋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重罪,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於民國107年4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經本院合議庭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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