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 阮氏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奕儒 、 潘家武 、 黃秋錦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