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達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4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4,8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413元吳達偉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6%002新臺幣294874元吳達偉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0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413元吳達偉暨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294874元吳達偉暨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