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三號
原告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恆 訴訟代理人 王雨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不履行合建契約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兩造並於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糾紛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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