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751號聲請人 賴乾源 上列聲請人賴乾源因與相對人 蔡忠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乾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3紙本票(票號:CH452100、CH237933、TH955927)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二、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請求之利率、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