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洪家敏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蘇昱嘉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妙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黃妙修」,誤載為「蘇昱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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