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債務人 蔡方田 債務人 吳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