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5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施懷

債務人瀚威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拾肆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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