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83號上訴人高崑被上訴人 陳林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