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告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代表人 劉梅君 (理事長)
送達代收人 林柏儀 原告 羅月美 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林子靖 律師
參加人私立中原大學代表人 張光正 (校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私立中原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主張參加人於106學年度、107學年度兩個學年未發給聘書、限制並停止原告羅月美在參加人校內教學及開課之行為,並自107年10月8日起限制及停止原告羅月美於所屬宗教研究所辦公室使用影印機、自108年2月起限制其參與系所及院正常會議及不發給其107年度年終獎金等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暨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嗣經 被告107年勞裁字第7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申請人之裁決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相對人,原告本件訴請撤銷原裁決,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其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