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侯壹峰 即 侯丁全 之繼承人債務人 侯壹正 即侯丁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明珠 即 莊育禎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秉錞 即莊育禎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岱蓉 即莊育禎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蕾馨
一、債務人侯壹峰和侯壹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丁全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黃明珠、莊秉錞和莊岱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育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蕾馨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36,840元│108年9月11日起至│2.9447%│108年9月11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9447%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