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 伍伍 公克)及附表一、四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分別附著在叁只殘渣袋上,量微無從剝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簽結在案,惟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附卷為憑,係屬違禁物,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應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逾3年未執行,經檢察官再簽分毒偵案後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嗣經本院裁定否准確定,已由聲請人依法於民國97年11月21日簽結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上開案件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後,均證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採樣部分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非違禁物,復無其他得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及│扣案物品│數量及重量│鑑定報告│備註│││查獲地點│││││├──┼─────┼────┼─────┼──────┼─────┤│一│93年7月18│第二級毒│附著在扣案│內政部警政署│93年度毒偵│││日1時40分│品甲基安│之1只殘渣│刑事警察局93│字第1140號│││許在臺北縣│非他命殘│袋上,量微│年8月30日刑│卷,第4頁│││汐止市大同│渣。│無從剝離秤│鑑字第093015││││路2段238││重│9545號鑑驗通││││號18樓之7│││知書││├──┼─────┼────┼─────┼──────┼─────┤│二│94年3月18│第二級毒│總淨重0.24│臺北市政府警│94年毒偵字│││日18時30分│品甲基安│公克,合計│察局94年8月│第724號卷│││許在臺北縣│非他命│採樣0.02公│1日北市鑑毒│,第79頁│││汐止市大同││克,驗餘淨│字第231號鑑││││路2段238││重0.22公克│驗通知書││││號18樓之7││(分裝在2│││││││只包裝袋內│││││││)│││├──┼─────┼────┼─────┼──────┼─────┤│三│94年5月17│第二級毒│總淨重0.35│臺北市政府警│94年毒偵字│││日16時許在│品甲基安│公克,合計│察局94年11月│第2449號卷│││臺北市信義│非他命│採樣0.02公│18日北市鑑毒│,第13頁○○○區○○路28││克,驗餘淨│字第639號鑑││││7巷3弄9││重0.33公克│驗通知書││││號││(分裝在2│││││││只包裝袋內│││││││)│││├──┼─────┼────┼─────┼──────┼─────┤│四│93年8月23│第二級毒│附著在扣案│憲兵司令部刑│97年度毒偵│││日4時52分│品甲基安│之2只殘渣│事鑑識中心97│字第1881號│││許在臺北市│非他命殘│袋上,量微│年8月19日憲│卷,第4頁│││大同區太原│渣│無從剝離秤│直刑鑑字第09││││路38號前││重│00000000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