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邱淑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間請求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以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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