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被上訴人 陳怡君
葉顓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2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萬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