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甲○○
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0,94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