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朱玉花 被告 林旺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