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及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同年間又因連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於九十五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三案件(受刑人原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受刑人所犯上開末二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分別減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因此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成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960044427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343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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