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樊美珍陳慶瑞 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按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原債務人陳慶瑞之繼承人不只樊美珍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