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楊艷瑾 被告 謝麗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