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李沛心
李佩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佳群 原告 壽苡翔 法定代理人 壽蓓蓓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李坤洲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委任律師起訴卻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所訴請被告返還房屋(含增建)之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命原告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及陳報所訴請被告返還之房屋(含增建)價值,並自行依法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另行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價,所需之鑑價費用由原告墊付。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