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一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一信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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