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覃傑鳴 被告 鍾曜鴻 (原名 鍾岷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曜鴻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21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