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8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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