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邱紹雨
邱芝榕 邱柏誠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彥禎
邱俊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被告 陳淑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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