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告 呂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艾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告 呂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艾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