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4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張本吉 即本吉塑膠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本吉塑膠工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