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然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然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貳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然考量其未另為轉讓或販賣等其他犯行,未造成毒害之蔓延,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2支,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屬查獲且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98號被告張然政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然政明知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8日18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虛擬貨幣USDT共計442顆為代價,透過MAX交易所轉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rugGang」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4支而持有。嗣於113年3月14日17時45分許,經警方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竹縣○○鎮○○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2支(毛重分別為12.6公克、14.6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然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大麻菸彈照片2張、手機USDT鏈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稽及扣案之大麻菸彈2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大麻菸彈2支既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檢察官翁旭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美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